一、【案件名称】
电动车主避让机动车骨折索赔案
二、【案情介绍】
2013年初,楚先生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行驶至路口时,一辆白色汽车未开转向灯由南向北对向行驶,同时突然从对面的行车道左转弯越黄色双实线。楚先生紧急刹车,结果被甩出去几米远,所幸二者没有相撞。随后当事人在附近的车模店找到了车主连女士,交警调查取证后,楚先生被送到医院,并诊断为右腓骨骨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花费万余元。事后楚先生将连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连女生认为二者并没有发生碰撞,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三、【案件焦点】
1、双方当事人没有发生碰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2、楚先生受伤与连女士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连女士是否构成侵权?
注:此页是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案例
分析:(注:此页是学生的具体分析内容)
1、对交通事故的理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且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运动中;(2)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3)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或者意外;(4)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5)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此是否发生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具备车辆和道路要素,被告连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之规定强行越过黄色双实线,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这看似不是交通事故却具备了交通事故的各项构成要素,因此交警部门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做出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书。
2、关于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的分析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就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侵害行为;(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件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本案中的损害事实即楚先生的人身伤害,侵害行为即连女士的驾车行为,并且该行为是交通违法行为。
我国的道路交通禁止标线有中心黄色双实线、中心黄色虚实线及禁止变换车道线等几种类型,其中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连女士的交通违章行为,导致了险情,原告楚先生对突如其来的险情无法预见,才采取紧急刹车的措施导致骨折,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明确了楚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那么因紧急避险而产生的损失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连女士的行为不单单是交通违章行为,更构成了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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