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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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所在院(部)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确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在报到时间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仍不能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应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年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入)为前提,否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和每学期上课(或集中面授)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及时向院(部)写出书面申请,事后及时交纳学习费用和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 转专业、转学与变更学习形式
第七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者,可以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
(一)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需转入其它院校者;
(二)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不转学或不变更学习形式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工作性质变动,所学专业不对口,不转学、不转专业或不变更学习形式任职单位不同意继续学习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
(一)未注册的新生以及本专业最后一学年的学生;
(二)专科转本科,非脱产(业余、函授)转脱产,文、理科互转,专升本与高起本之间互转者;
(三)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间互转或与其它专业间互转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外校转入学生档案材料不齐全者。
第十条 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的办理程序: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变更学习形式,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院(部)提出意见,拟转入院(部)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二)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本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的手续, 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个学期总学时或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每学期请假、缺课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或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 休学办理程序
学生因病或某种原因需休学者,应有本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所在院(部)成教院长(主任)主任签字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不得超过两次;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衔接班级可编者,也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经补考累计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非脱产生一学年内旷课时数累计达面授总课时1/3及以上者;脱产生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50学时及以上或擅自离校达7天及以上者;
(三)超过休学次数规定者;
(四)不按规定进行注册者;
(五)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和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具有双重学籍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者;
(八)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九)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 凡退学处理者,均不得申请复学、转学。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其它教学活动,学生的上课(面授)、辅导课、实验、实习和考试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一律计为旷课。
第十九条 脱产生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实验、考试)学时计算,擅自离校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非脱产生(函授生、业余生等)旷课时数按面授期间讲授(实验、考试)总学时数计算。
第二十条 脱产生旷课按《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非脱产生(函授生、业余生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允许补考;一学年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令其退学。
第六章 成绩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每学期考试课程为4~5门,考查课程为2~3门。其中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操作考试为主,其它课程则以笔试为主,自学课程可以采取提交作业题、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或论文(作品)等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等)占3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4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修业一年内的补考。学生无论任何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授课学时1/3及以上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及以上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3及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依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成绩单的发放条件:
(一)毕业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
(二)所开课程的成绩考核必须全部合格;
(三)本科毕业生毕业前每人必须完成一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统一录入到最后一学期的成绩栏内;
(四)凡有第一次重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考试(考核)仍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前参加清考,清考合格准予毕业;清考不合格者,学生可先结业,结业后在次年参加下一级学生的清考,成绩合格后发给成绩单。
第三十条 教学院(部)严格管理学生成绩,每学期结束时要将学生成绩录入到计算机中,并将学生成绩单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学籍由成人教育学院专人管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不合格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可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考试成绩(含毕业论文和设计及答辩)仍有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的第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补考(补作)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补作)仍有不合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劝退、令退、自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